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品牌持有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获得商标注册的文件;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代加工企业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委托加工产品在中国境内获得商标注册的文件。
从事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登记证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危化品和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存储、运输等要求的材料;从事雾化物生产经营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近三年电子烟用烟碱来源情况说明材料,包括:电子烟用烟碱采购总量(千克),采购批/次供应商名称、采购时间、采购量(千克)、来源信息(进口国/国内生产)、纯度信息(质量分数百分比)。
许可范围选择出口的申请人应提交过往三年的报关单等说明出口业务及规模的材料。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单独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其所属法人单位向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除提交本目录上述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决定该分支机构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出具的决定文件。
电子烟批发企业申请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许可证种类及适用对象。电子烟批发企业需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含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进口的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适用对象: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进口的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二)受理机构和决定机构。受理机构为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决定机构为国家烟草专卖局。
(三)办证条件。已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且符合电子烟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1.一般性条件:
(1)本行政区有相匹配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水平、消费能力、企业成本等条件;
(2)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限制性情形:
(1)本行政区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电子烟重大案件,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2)本行政区内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情形,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本行政区内通过《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本行政区内电子烟非法流通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其他影响电子烟批发业务的情形。
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华南验厂网专业从事客户验厂、认证咨询、咨询辅导,价格公道,服务优良,秉承创新、高效、专业、务实企业精神。“咨询+辅导+考勤"”一站式服务保姆式辅导,全方位实时跟踪,多年来成功帮助上万家企业顺利通过验厂,在行业中有口皆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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